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843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5年度易字第132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林文雄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一、林文雄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攜帶兇器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5年2月11日23時許至翌(12)日1時46分許間,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之普通重型機車,併攜帶如附表所示(內含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器械)之物,前往莊敏宗所管領、址設臺東縣○○市○○路000號之「一家餐廳」;再入內持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棘輪式電纜剪,剪取電源箱電線,而共竊取電線1袋、電線2捆得手。嗣經莊敏宗察覺有異,乃為警據報前往「一家餐廳」察看,當場查獲林文雄、扣得前開電線(均已發還莊敏宗)及如附表所示之器械,而獲悉全情。
二、案經莊敏宗訴由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一、上開事實欄一所載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文雄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並有證人莊敏宗於警詢時之證述、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扣押筆錄、贓物認領保管單、刑案現場照片、刑案現場測繪圖、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馬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在卷可稽,自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之自白係與事實相符,亦有上開證據可資補強,堪信為真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事實欄一所載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再被告本件客觀上雖有複數竊取財物之行為舉止存在,然其主觀顯係出於單一行為決意,且該等行為具有時、空之緊密關連,復係侵害相同法益,則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應屬薄弱,在刑法評價上,自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案發時為年逾50歲之成年人,心智已然成熟,社會生活經驗復屬豐富,理當知曉是非,縱有經濟上需求,本得循合法途徑以為賺取,竟反為本件犯行,自足認其遵守法治、尊重他人財產權益觀念均有欠缺,所為亦致證人莊敏宗受有財產上損害,加以被告本件所犯有持用器械情事,犯罪手段要非單純,復迄未能就所生損害予以積極填補,確屬不該;另念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堪可,且所竊得電線均經發還證人莊敏宗,則其本件犯行所生之損害當已有所減輕;兼衡被告以務農(種植荖葉)為業、教育程度國中肄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家庭生活支持系統不佳、身體健康情形不佳(參卷附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其前案科刑紀錄(參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證人莊敏宗關於本件之意見(參卷附臺灣臺東地方法院電話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刑處分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又考諸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所述: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的器具都係伊的,會帶到現場係因為有可能會用到,但最後實際用到的只有電纜剪等語,顯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核屬扣案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亦俱係被告所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本文規定,皆應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1條第1項本文、第42條第3項、第38條第2項本文,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許莉涵提起公訴,檢察官康舒涵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張春梅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編號 品名 數量 所有人 編號 品名 數量 所有人 1 棘輪式電纜剪 1把 林文雄 10 手鋸 1把 林文雄 2 套筒 5個 林文雄 11 鉤子 1個 林文雄 3 鋼筋剪 1把 林文雄 12 老虎鉗 1把 林文雄 4 手拉吊車 1個 林文雄 13 斜口鉗 1把 林文雄 5 噴燈 1個 林文雄 14 套筒扳手 1把 林文雄 6 螺絲起子 9支 林文雄 15 棘輪扳手 1把 林文雄 7 美工刀 1把 林文雄 16 輪胎扳手 1把 林文雄 8 扳手 1把 林文雄 17 梅花扳手 2把 林文雄 9 折疊鋸 3把 林文雄 18 束帶 1捆 林文雄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TDM%2C115%2C%E7%B0%A1%2C95%2C20260724%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