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989號原 告 宋璧君被 告 譚偉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易字第58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法 官 林佳儀法 官 曾家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 鄧弘易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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