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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原訴,170 裁判日 2026-07-31 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原訴字第17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婉婷

(現於法務部○○○○○○○○○○羈押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暐凱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7611號、115年度偵字第19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婉婷自民國115年8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

理 由

一、被告劉婉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所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本案仍有共犯在逃,基於一般人畏罪逃避刑責之人性,本件有逃亡之虞及勾串共犯之相當理由,認被告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而於民國115年5月5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115年5月29日經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將於115年8月4日屆滿,經本院依法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綜合考量被告犯罪之手法、對社會秩序所生危害程度、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及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等情,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已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5年8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法 官 姚懿珊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 劉霜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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