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附民字第644號附民原告 王大猷附民被告 黃彥銘
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法 官 謝承益法 官 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 吳韋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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