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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聲保,338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銘益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銘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銘益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2年4月,並於民國106年8月12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東成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15年7月2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述情節,有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5年7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63841號函暨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東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 吳彩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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