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黃鈺斐對被告莊秀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原告對張英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由本院以判決駁回其訴,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法 官 朱家翔法 官 呂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 王亭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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