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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重附民,9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黃鈺斐 送達代收人 鄭淇文 被 告 莊秀義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269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黃鈺斐對被告莊秀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原告對張英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由本院以判決駁回其訴,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法 官 朱家翔法 官 呂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 王亭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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