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告 陳韋勳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35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徐秀樺對被告陳韋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原告另對被告葉庭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仍待本院就其等之刑事案件另行審結時,再為裁判,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法 官 朱家翔法 官 呂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 王亭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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