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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附民,158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158號 原 告 吳秀彥 訴訟代理人 郭守鉦律師 被 告 江建融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115年度易字第1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吳秀彥對被告江建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法 官 林季宥法 官 張舒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 周育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YDM%2C115%2C%E9%99%84%E6%B0%91%2C158%2C2026072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