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601號原 告 蔡丞甯被 告 許文忠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訴字第75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法 官 張 議法 官 黃筱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 羅鎰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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