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緝字第34號附民原告 黃映慈
附民被告 蘇品翰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弘宇法 官 陳藝文法 官 陳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 朱翊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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