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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附民緝,34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緝字第34號附民原告 黃映慈

附民被告 蘇品翰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弘宇法 官 陳藝文法 官 陳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 朱翊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YDM%2C115%2C%E9%99%84%E6%B0%91%E7%B7%9D%2C34%2C2026072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