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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賠償損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YDM,115,附民緝,38,2026072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7 16:44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尤思婷 (地址詳卷)
- 被告陳龍馳 (地址詳卷)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緝字第38號原 告 尤思婷 (地址詳卷)被 告 陳龍馳 (地址詳卷)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金訴緝字第2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法 官 張堯晸法 官 葉宇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 王儷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