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車振雄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車振雄之住所在新竹縣關西鎮,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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