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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促,8603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促字第8603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6,018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YDV%2C115%2C%E4%BF%83%2C8603%2C2026073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