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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借款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CHEV,115,彰小,473,20260728,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7 16:55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林惠英
- 被告田羽涵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彰小字第473號
原 告 林惠英
被 告 田羽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元,及自民國115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