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附民字第782號原 告 陳士羢被 告 邱廷豪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法 官 蔡旻穎法 官 許欣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湘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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