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易字第59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佳樺
選任辯護人 林文鑫律師(法扶)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115年度易字第5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之,逾期未補正將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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