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易,864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侵占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易字第86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明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45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文明與告訴人周潔琳為夫妻,被告因懷疑告訴人害其公司支票跳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基於侵占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一)於民國114年9月6日3時許,在高雄市○○區○○街000號11樓租屋處,向告訴人取用其所有之手機(下稱本案手機),嗣於翌(7)日告訴人要求被告返還本案手機,詎被告拒不返還本案手機,並侵占入己。(二)於114年9月7日16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前,2人因故致生口角與肢體拉扯,嗣被告逕自駕駛告訴人所有之車牌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自小客車)獨自離開現場,且經告訴人多次催討仍未返還,因而侵占入己。(三)綜上,因認被告上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於115年7月2日死亡,有其法院前案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俊宏提起公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皓法 官 呂典樺法 官 許博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蘇秀金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CTDM%2C115%2C%E6%98%93%2C864%2C2026072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