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簡附民字第332號原 告 林富源被 告 陳韋志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5年度簡字第130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法 官 黃庭安法 官 陳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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