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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簡附民,373 裁判日 2026-07-27 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簡附民字第373號原 告 連恩萱被 告 嚴楷澤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115年度簡字第17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法 官 黃庭安法 官 陳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許雅瑩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CTDM%2C115%2C%E7%B0%A1%E9%99%84%E6%B0%91%2C373%2C20260727%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