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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交重附民,19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9號原 告 蕭沂卉 地址詳卷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被 告 林慧珍 地址詳卷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200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法 官 洪舒萍法 官 李紹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黃莉君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CYDM%2C115%2C%E4%BA%A4%E9%87%8D%E9%99%84%E6%B0%91%2C19%2C2026072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