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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聲,558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5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育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字第25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育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育杰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俱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15年1月6日)前所為,就上開各案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復為本院,有各該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斟酌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情節、行為次數、行為方式、法益侵害情況、所犯罪名及罪質異同、加重效益,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兼衡受刑人於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勾選有意見,表示有別件暫緩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謹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黃士祐附表:受刑人羅育杰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罪名 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3次) 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2年1月 ②有期徒刑1月10月 ③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犯罪日期 ①114年3月31日、4月1日、4月2日、4月3日、4月4日、4月7日、4月8日、4月9日、4月10日 ②114年4月29日 ③114年5月23日、5月24日、5月26日、5月27日、5月29日、5月30日、6月6日、6月7日、6月8日、6月10日、6月11日、6月13日、6月20日、6月21日、6月22日、6月23日 114年5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3308、46191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016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訴字第1561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598號 判決日期 114年12月8日 115年4月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訴字第1561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598號 判決日期 115年1月6日 115年5月19日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4860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2572號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CYDM%2C115%2C%E8%81%B2%2C558%2C2026072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