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CYDM,115,聲,661,2026072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7 16:5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
- 受刑人湯添宏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6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湯添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湯添宏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湯添宏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後,依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之間隔、行為態樣、罪質、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行為次數,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等情,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