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591號原 告 李宛珊被 告 王泓堯曾俊榤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16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法 官 蘇珈漪法 官 楊博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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