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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附民,614 裁判日 2026-07-31 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614號 原 告 陳貞卉 被 告 邱明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金訴字第98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陳貞卉對本院115年度金訴字第980號,被告邱明盛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法 官 蘇珈漪法 官 楊博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王翰揚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CYDM%2C115%2C%E9%99%84%E6%B0%91%2C614%2C20260731%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