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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附民,630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630號 原 告 許國軒

被 告 林宸銳上列被告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15年度金訴字第97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金訴字第975號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法 官 余珈瑢法 官 蔡尚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 戴睦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CYDM%2C115%2C%E9%99%84%E6%B0%91%2C630%2C2026073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