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金訴字第1037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一、查原告林辰崇對本院115年度金訴字第1037號,被告施欣成加重詐欺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法 官 蘇珈漪法 官 楊博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王翰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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