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06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劉淑惠
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許永諒
何俊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第1、2項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減縮),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上訴意旨觀之,本件上訴利益為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王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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