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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補,376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76號 原 告 黃彥鈞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被 告 謝采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王嘉祺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CYDV%2C115%2C%E8%A3%9C%2C376%2C2026072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