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判決列表
損害賠償(交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HUEV,115,虎小,210,2026072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7 16:59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被告王博生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虎小字第210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呂宗隆 被 告 王博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80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減縮部分除外)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6,餘由原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28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林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交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