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應再開辯論程序。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5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調查之必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林珈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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