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虎小,221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虎小字第221號 原 告 陳明周 被 告 蔡政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政樺間請求115年度虎小字第221號損害賠償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5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調查之必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林珈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蕭惠婷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HUEV%2C115%2C%E8%99%8E%E5%B0%8F%2C221%2C2026073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