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另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要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於法自有未合。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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