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HUEV,115,虎簡,140,2026072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7 16:59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林子颯
- 被告NG SHENG WEI (中文名:黃勝濰)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虎簡字第140號
原 告 林子颯
被 告 NG SHENG WEI (中文名:黃勝濰)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5年度附民字第164號),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985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減縮部分除外)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為簡易訴訟程序所適用。次按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同法第434條之1第1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本件被告於本院民國115年7月15日言詞辯論時,已就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為認諾,有該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並得於判決書內僅記載主文。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林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