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何晉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70,42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何晉霆於民國110年8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430,000元,約定自110年8月13日起至117年8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息5.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5年5月13日止累計170,424元正未給付,其中167,813元為本金;2,169元為利息;44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115年度司促字第54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67,813元 自115年5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78%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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