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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司促,547 裁判日 2026-05-20 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4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陳姿樺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9,99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

項次 債權本金 遲延利息之利率 1 31,338元 自民國114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5%。 2 27,878元 自民國114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合計:59,216元及其遲延利息。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MDV%2C115%2C%E5%8F%B8%E4%BF%83%2C547%2C20260520%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