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單聲沒,81 裁判日 2026-07-27 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聲沒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政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字第1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6118號被告周政毅賭博一案,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手機、電腦主機等,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賭博案件,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611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卷附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在卷可按,並經本院核對相關偵查、執行卷宗屬實。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前揭賭博案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見警卷第4至5頁),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114年度檢管字第328號扣押物品清單等件(見警卷第27至31頁、偵卷第13頁)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將上開物品沒收,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張瑋庭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電腦主機 1台 114年度檢管字第328號扣押物品清單(偵卷第13頁) 2 手機 1支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DM%2C115%2C%E5%96%AE%E8%81%B2%E6%B2%92%2C81%2C20260727%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