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簡附民字第239號原 告 龔琬淳被 告 黃文鍇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5年度簡字第20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承曄法 官 陳力揚法 官 林軒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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