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49號聲 請 人 宋瑞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東旗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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