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5年6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7月29日下午2時宣判,惟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子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余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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