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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訴,639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639號 原 告 林素玉 被 告 黃登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5年6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7月29日下午2時宣判,惟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子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余佳蓉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CDV%2C115%2C%E8%A8%B4%2C639%2C2026072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