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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板簡,1224 裁判日 2026-07-31 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板簡字第122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素美 上列當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4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 官 白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施佩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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