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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板簡,565 裁判日 2026-07-31 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簡字第565號 原 告 黃靜芬

被 告 徐沐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5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8月31日宣判,惟本件尚有待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 官 郭永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王春森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CEV%2C115%2C%E6%9D%BF%E7%B0%A1%2C565%2C20260731%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