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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不當得利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PHDV,115,訴,11,20260729,2)・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7 17:10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澎湖縣望安鄉公所機關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1號上 訴 人 澎湖縣望安鄉公所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許賢德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久慶國際船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5年度訴字第11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98,6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9,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雖已提出上訴狀,惟未於上訴狀內說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及補正,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高慧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