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PTDV,115,除,40,2026072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7 17:10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飛龍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40號
聲 請 人 飛龍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服部泰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劉毓如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天天來文具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 114年11月30日 194,220元 RT0479486 未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