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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除,42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蘇千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劉毓如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何輝展 華南商業銀行屏東分行 114年9月30日 18,110元 TD4253843 蘇千純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TDV%2C115%2C%E9%99%A4%2C42%2C2026072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