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劉毓如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何輝展 華南商業銀行屏東分行 114年9月30日 18,110元 TD4253843 蘇千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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