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重簡字第85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衍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宗仁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林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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