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被 告 柯曉彣
鍾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3,47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法 官 郭鍵融
編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 年利率 1 13,470元 民國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7月24日止 1.775% 114年2月1日起至114年7月24日 0.1775% 114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114年7月25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 0.2775% 114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5% 備註: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每筆借款所訂利率百分之10計付,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每筆借款所訂利率百分之20計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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