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補字第1694號原 告 蔡琮譽 訴訟代理人 張語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佩誼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9,422元(起訴狀誤繕為36萬942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林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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