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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重補,1702 裁判日 2026-07-31 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補字第1702號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胡家瑞 趙棋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培勤、林培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2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林語涵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SJEV%2C115%2C%E9%87%8D%E8%A3%9C%2C1702%2C20260731%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