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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JEV,115,重訴聲,2,2026073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7 17:11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吳佳穎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吳佳穎 代 理 人 周紫涵律師
聲請人與相對人蘇其宏等間聲請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法 官 許姿萍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許朝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