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張家銘 相 對 人 唐進成 劉蕙婷
聲請人與相對人唐進成等間聲請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法 官 許姿萍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許朝榮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SJEV%2C115%2C%E9%87%8D%E8%A8%B4%E8%81%B2%2C3%2C20260731%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