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6月4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1036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駁回。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李勝宏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後,即已確定。聲請人復具狀聲請本院駁回抗告程序之法官迴避,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法 官 洪兆隆法 官 高文崇法 官 陳芃宇法 官 吳冠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王怡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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